更新时间:2018-10-29 20:10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励金。
(二)仲明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学金、香港黎灿大学生助学金、香港方树泉奖学金等。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腾彪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04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5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