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8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二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区域
2015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
2015年,我院共开设8个系21个专业,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食品加工技术、食品检测及管理、营养与食品卫生、食品贮运与营销、烹饪工艺与营养、包装技术与设计、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酒店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财务管理、应用化工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服装营销与管理、人物形象设计、社会体育等,具体分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第一条: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2.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3.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优先录取。
4.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5.对于报考我院,符合国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6.对考生的专业确定,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以第一专业录取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1]388号和渝价[2012]98号文件)、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1.食品加工技术8500/年、食品检测及管理8500/年、营养与食品卫生8500/年、食品贮运与营销8000/年、烹饪工艺与营养8800/年、包装技术与设计8500/年、印刷技术8500/年、印刷图文信息处理8500/年、酒店管理8500/年、会展策划与管理8500/年、财务管理8500/年、应用化工技术8000/年、建筑装饰工程技术8800/年、服装营销与管理8500/年、人物形象设计9500/年、社会体育8500/年,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000元/年,书籍代收费每人600元/年(学院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年给学生清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