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7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投档比例一般不高于105%。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排位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处理江苏省出档考生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
医学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按汕头大学医学院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出档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B级,必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C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广东省考生不受外语单科成绩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区、市)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