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4作者:李一老师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学费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价为准(标准860011000元);住宿费按入学时学院安排实住公寓收费(8001200元)。
第十五条 退费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将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数的3%)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数的20%):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与助学金。1、学习优秀奖:一等奖每人1000元;二等奖每人800元;三等奖每人500元。2、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院、省(市)、全国组织的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获得全国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获得省(市)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院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3、社会公益奖: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院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全优生每人奖励10000元;优等生每人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贫困生,可办理生源地贷款;对优秀特困学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