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凡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中职学校毕业生,均可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2、录取批次及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一阶段、二阶段,调档比例按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3、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
4、尊重考生的志愿,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将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6、各专业男女生不限。报考我院的考生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
7、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8、学院未专门设立清真食堂,未在内蒙古投放招生计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处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