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38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二条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美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语、数、外三科)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内蒙古考生:我院承认其本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河北、江西、山西、安徽考生:我院承认其本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院学费标准为:普通高职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高职专业每学年10000元,经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商务)专业、财务会计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电算化)专业、广播影视类(中外合作办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传媒)专业每学年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