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7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本科和高职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实行分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语数外成绩顺序比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2015年我校美术类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一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若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办相关规定为准。各专业课统考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我校在考生所在地录取标准,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校长签字和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学校条形章的《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和录取通知书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审查合格正式注册入学。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