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更新时间:2018-10-29 18:50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招生专业和各专业收费标准
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有:机械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学、风景园林、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投资学、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传播学、广告学、动画、音乐表演。
1、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投资学、传播学、广告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每人每学年19000元;
3、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风景园林、建筑学、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每人每学年20000元;
4、动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每人每学年21500元;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收取。
第十七条 上述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李德文奖学基金、厦门工学院奖学金,每学年向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十九条 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厦门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厦门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