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更新时间:2018-10-29 18:50作者:王新老师
第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7500元8500元。
2、住宿费:
(1) 四人间:每人每年14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电脑桌、衣柜、书柜、单人床;
(2) 六人间:每人每年12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双层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三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发证学院为: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