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更新时间:2018-10-29 18:27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四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太原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艺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 学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本科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 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