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8:24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我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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