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23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安排到与考生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 艺术学类:
广播电视编导: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专业合格成绩)。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山东省招生委员会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
第六章学业管理
第十九条
⑴ 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⑵ 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⑴ 学费: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11000元/生/年;专科9000元/生/年;
艺术学类,本科13000元/生/年;专科10000元/生/年;
具体专业学费依据公布的招生专业学费为准。
⑵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⑶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学期奖励学习优胜的学生,年最高金额为2000元;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40%;另外,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完成大学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