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1:44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学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章程及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