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23:04作者:李一老师
(六)准考证打印参加笔试的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9:00 至笔试开考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笔试及后续各考录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1.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A、B卷),其中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A卷),除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外的岗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B卷);
2.其他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其中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还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二)笔试时间
2017年4月22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下午14:00—16:30法律专业知识
2017年4月23日:
上午9:00—1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
(三)笔试地点
报名填表时,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系统提供的考区中,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笔试地点。
报考人员笔试考试用品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配备,报考人员无需自带。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如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笔试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笔试成绩加3分。
(五)笔试分数公布
经国家有关部门对报考人员答题情况进行雷同卷鉴定后,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6月1日至7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分数。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以申请查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