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0:00作者:王华老师
4.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开具照顾证明的考生,其中
(1)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享受同等待遇)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属学校送市教育局德育处(团委)审核签章;县(市、区)属学校送县(市、区)教育局德育科(团委)审核签章。
(2)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不含实践活动和科幻画),初中阶段省级电脑机器人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学校送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核签章,县(市)属学校送县(市)教育局中教科审核签章。
(3)参加全国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文艺比赛(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集体一等奖和个人项目前三名获奖者;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符合加分项目的考生,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学校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核签章;县(市)属学校送县(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审核签章。
(4)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教师的子女(含幼儿园但不含党校、军事院校,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出具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到市、县(市)教育局中教处(科)核实盖章。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5.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供由公安、司法、人事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警因公牺牲或伤残证明,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福州市公安局(人事训练处)或省监狱管理局核实盖章。
6. 烈士子女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烈属证明,到福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核实盖章。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到福州市总工会(劳模办)核实盖章。
8.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福州市区的考生到市文明办、七县(市)的考生到县(市)文明办核实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