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15:25作者:李一老师
(一)解除: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 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
提示: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2)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
A、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G、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H、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A、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I、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J、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K、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