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23:41作者:三水老师
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
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笔者的经验,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当然,还有许多其它情况,由于不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此不再罗列。
二、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