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3)

更新时间:2018-11-16 10:18作者:三水老师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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