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27作者:才子老师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落实)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