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17作者:三水老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