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17作者:三水老师
(七)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下同)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要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人工费用后,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跨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所在地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动用和退还办法,严格执行缴存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以银行保函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按照州市级不少于500万元、县级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要依法予以追偿。(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进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