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15作者:王新老师
(三)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应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予缴存。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行商业保险机制等,逐步替代工资保证金。
(五)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六)实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七)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