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10作者:王新老师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欠薪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配合)
(八)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6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跨地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负责)
(九)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
五、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十)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信访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实行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