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22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十六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十七条住宅小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八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八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