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22作者:三水老师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移交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辖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