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7:27作者:王华老师
实习驾驶员不可任性
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要注意的是,139号令进一步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原规定中,“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139号令中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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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讯(记者李升实习生王海银)3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确保公安部配套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于4月1日按期顺利实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3月31日6时至4月1日8时期间对全省在用所有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届时3月31日交通违法、事故处理、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系统暂停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原预约在3月31日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学员,统一调整至4月9日参加相关科目考试,考试地点、场次不变。因个人原因不能于4月9日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学员,请于4月5日至8日前往小达坪考试场科目一预约大厅做考试取消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