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9 21:15作者:王新老师
对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乡(镇),保留不超过2辆;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参改范围我省各级党政机关
机构范围: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人员范围:各级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车辆如何处置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上交入库
根据《方案》,取消的公车按以下程序处理:
上交入库。在接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准保留车辆的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移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集中处置。取消车辆应保持完好,无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须在封存驾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结构代码证等材料齐备。
集中处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取消车辆部分评估后,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用于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车辆租赁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对黄标车和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解体。
公开拍卖。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际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车辆交接和账目调整。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上门统一交接车辆。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车辆交接。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工作要求上门统一交接车辆,各单位应配合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账目调整。省直机关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车辆专用)”和“车辆交接单”及时调整资产、对接账目。
公务出行如何保障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
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