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地震最新消息今天,通化地震带分布图及历史上地震

更新时间:2018-10-15 03:40作者:王新老师

    通化市地震应急预案

    (7月13日修订)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开展地震应急行动,协调、有序、高效应对和处置地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l.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通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突发地震灾害,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主体。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市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通化军分区副参谋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外事办、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气象局、武警支队、边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电信公司、通化供电公司、通化中国人寿、通化中国人保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在地震灾区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及属地抽调。

    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开展对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对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灾情况,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灾情况,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市、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县(市、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分析研究年度地震活动趋势。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宏观异常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做好相应工作。

    4.2震情速报

    对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2.0级以上地震,或者毗邻地区发生的4.0级以上地震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地震局迅速核实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及影响范围和程度,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政府。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事办等相关部门,由市外事办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5应急响应

    地震灾情发生后,各相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边防、消防、矿业、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协助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根据灾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实施省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及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队伍、装备、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通化军分区、民政、教育、安监、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收集灾情信息,上报市政府。

    (2)市工信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全市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通化军分区、武警通化支队及地震、公安(含消防)、卫生、安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立即集结专业救援和抢险队伍,做好救援装备、器材和运输保障准备。

    6.1.2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边防,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维护和应急宣传等工作。同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省政府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后,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求设立相关工作组,主要包括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

    (1)派遣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通化军分区和武警支队派遣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派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伤员转移救治,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9)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灾区抗震救援工作,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较大地震灾害

    6.2.1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

    县(市、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边防,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维护和应急宣传等工作。向省政府提出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项建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

    (1)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边防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4)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6)根据实际需要,协调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一般地震灾害

    6.3.1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

    县(市、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应急宣传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6.3.2市级政府应急处置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受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

    (2)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4)根据需要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指导和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台、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6)根据实际需要,协调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支援。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全市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灾情况编制当地恢复重建规划,市直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7.2恢复重建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边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开展抢险救援培训工作,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指导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员保障。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与调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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