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22:2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办公用房、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定:
一、:
正: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
(一)及直属
省(、直辖)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直辖)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州、盟)级及直属
(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旗)级及直属。
(、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