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13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五)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
(七)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八)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市、县(市、区)政府对各类房交会给予相同的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十)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三)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四)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