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8:36作者:李一老师
14、证人陈X喜、陈X兴、靳X国、董X坤、靳X红、李X安、吴X峰、尸X修、晁X山、廉X彬、晁X涛、董X寒、吴X恩、李X起、廉X振证言:2009年泥鳅市场被黑道控制了,他们都让把泥鳅卖给他们。
15、泥鳅收购协议
四、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9年8月24日凌晨1时30分,濮阳县子岸乡王丁村谷X兵(已判刑)酒后在濮阳市天龙市场浴池招待所附近无故殴打被害人于X飞。与谷X兵一起吃饭的梁X奇、张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吕红岩等闻讯赶来,伙同谷X兵在天龙市场浴池招待所门前、招待所内殴打于X飞及其母于X风,致于X飞左眼眶内壁骨折,于X风肢体擦伤,并将招待所玻璃砸坏数块。经法医鉴定证实于X飞损伤构成轻伤,于X风之伤构成轻微伤。(民事赔偿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红岩供述:那晚是在天龙市场夜市吃饭,谷X兵他们打架时自己也去了,但并没有殴打招待所的人,参与拉架了。
2、同案人谷X兵、梁X奇、张X供述:与天龙市场浴池招待所的人打架时是他们首先挑起的,我们就与他们打起来了,吕红岩亦参与了,他去的晚点,把招待所的两个人打伤了。
3、被害人于X飞、于X风、穆X疆陈述:2009年8月24日凌晨,其被在夜市上吃饭的四、五个人殴打致伤,招待所玻璃被砸,事后谷X兵等人赔偿损失一万元钱。
4、证人翟X恩证言:2009年8月24日凌晨,在天龙市场浴池招待所的人在招待所门前被四、五个人殴打致伤,那伙人又在招待所砸玻璃。
5、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
6、辩认笔录
7、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人体损伤鉴定书
8、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区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9、赔偿证明
本案其它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2、管X军参与其它经营的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到案证明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管永伟系累犯
5、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自2005年以来,管X军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思X民、袁X增、蔡X贵、张X凯及被告人管永伟为骨干,以史X保、王X中等人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大多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成员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正常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以管国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管永伟积极参加,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永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管永伟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红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管永伟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管国军开设的赌场数起,把锅、放铳,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永伟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管永伟不是赌场股东,赌具不是其提供,没有具体的“任务”,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本起犯罪又不属“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管永伟参与管国军等人开设的赌场多起,把锅、放铳,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特征,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管永伟参与把锅、放铳,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其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红岩、赵志安听从管X军、王X民、李X胜等人安排,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监视、巡逻非法控制濮阳县渠村乡泥鳅收购市场,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被告人吕红岩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其他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红岩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赵志安犯强迫交易罪成立。均系共同犯罪,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红岩、赵志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永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又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红岩犯数罪,亦应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