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王新老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靳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未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上诉人靳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靳双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没有参与第一起故意伤害犯罪,第二起故意伤害因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耳膜穿孔不应再认定为轻伤;其对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量刑过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中的第一起系民事纠纷,第二起系许庆华私自行为,其不知情,均不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事出有因,其或者未参与或者已经达成调解;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奸罪的证据均不足。
上诉人郭小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郭小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殴打刘某、牛某某;没有参与非法拘禁郑某某;在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中所起作用较小,应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许庆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许庆华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其未参与殴打吕长辉、刘某,且殴打徐某某、刘某、牛某某的事情,已经达成调解,不应认定为犯罪;原判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还提出许庆华犯故意伤害罪,应系未遂,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人张保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张保军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其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齐坡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齐坡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其虽在现场,但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上诉人靳林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靳林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
上诉人吕明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吕明明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张尚豹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其寻衅滋事犯罪中,其虽在现场,但未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原判量刑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