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36作者:李天扬老师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息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8.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做到应贷尽贷。
9.银监部门应将首付比例为20%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户纳入委贷银行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范围,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住房消费金融支持
1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1.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减轻购房者利息负担。
(四)放宽购房落户及其子女入学政策
12.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凡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凡购房落户均可办理城市户口。
13.子女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在地,在相应学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着力营造房地产开发的良好环境
(一)强化政府综合协调作用
14.建立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金融、税务、统计、消防、气象、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房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
15.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明白卡,全面取消没有审批依据的限制性审批。
16.相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要求,不得擅自增设门槛、增加要件和延长办理时间。
17.对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日内予以审核。对各县(区)确定的房地产重点项目、列入贵州省100个城市综合体名录、落户省市示范小城镇的房开项目和有后续项目的诚信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