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20作者:三水老师
《玉溪市红塔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6月23日第四届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玉溪市红塔区集体土地
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活动,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红塔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由红塔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乡(街道)拟定,报红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征收工作制度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征收人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区片同价”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批准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并根据征收基准日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被征收人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批准建设的房屋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变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四)除住房外的合法建(构)筑物、附属物按重置价格只给予货币补偿。
(五)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集体土地和住房,按“房地合一、一户一宅”实施补偿。
(一)征收住房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被征收人住房进行测绘,由征收人、被征收人、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三方签证确认,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具体对“一户农户”的认定为: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结合住房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
2.单宗(幢)住房内有多户的,按照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办理补偿事宜。
3.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补偿事宜:
经批准的住房由乡(街道)、村(社区)、组三级组织对一宗(幢)确认为一户;
历史形成的住房由乡(街道)、村(社区)、组三级组织根据住房具体情况进行户认定。
(二)住房货币补偿面积或产权调换面积以“360㎡的套内面积为基数,建盖楼层不超过六层”的标准认定。
(三)补差政策。建盖楼层不足6层的住宅,先测绘住宅实际建筑面积(含合规挑阳台),再按照第1层实际建筑面积乘以6计算补偿面积。补差面积为:(1层建筑面积×6+合规挑阳台)-测绘实际建筑面积。
补差标准为:
1.玉兴、玉带、凤凰(灵秀村委会除外)街道及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建盖楼层不超过6层的,最高补差单价600元/㎡;
2.除玉兴、玉带、凤凰(灵秀村委会除外)街道及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委会以外,建盖楼层不超过6层的,最高补差单价400元/㎡;
3.山区村委会范围内,建盖楼层不超过6层的,最高补差单价300元/㎡。
第十条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认定的面积,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基数(360㎡)房屋套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