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5作者:才子老师
(三)自征收土地通告之日后抢搭抢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或其他“两违”行为,按《吉首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分类处置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4〕29号)处理。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宅基地)的认定。
1.按第五条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按不超过130㎡据实计算;占用荒山荒地的按不超过210㎡据实计算;占用其他土地的按不超过180㎡据实计算。
2.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的祖籍户村民,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以前动工且建成的符合要求的宅基地面积。
第七条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执行。
(二)采用产权置换,即“门面商铺+安置房”的安置方式。在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规定拆迁倒房、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选择门面商铺和安置房。在全额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同时,由拆迁人以无偿提供门面商铺和安置房的方式进行产权置换,提供给被拆迁户的门面商铺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比例折算,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面积按认定的拆迁安置人口35㎡/人的标准计算。但进行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只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
1.被征收人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祖籍户村民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为住宅;
2.被征收房屋属于有相关权证的房屋、视为有相关权证的房屋,且其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系依法(继承)所得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赠予所得;
(三)下列被征收房屋只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给予补偿,不进行产权置换:
1.属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房屋;
2.用于生产、商业、仓储等非住宅用途(以批准的房屋用途为准)的房屋;
3.还在建设中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但按《吉首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分类处置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4〕29号)处理完毕的房屋;
4.已按相关政策安排了生产生活预留地的社区、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5.“一户多宅”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国土、房产部门权属登记为准,无权属登记的,以国土、规划、房产、街道(乡镇)等部门调查确认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