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5作者:才子老师
市人社局负责将安置对象按相关政策纳入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负责安置对象的初审、统计、申报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参与安置小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选房入住等工作。
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根据安置小区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第三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进行集中安置建房”的要求,按照“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过程公开、决策民主、结果公平、接受监督”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
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安置对象户籍户口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对象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册上属于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祖籍户村民)的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搭户人员。城镇居民(不含因村改社区的)、原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口及曾经有过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不纳入安置对象;独生子女户增加一名安置对象;原籍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院校的学生、士兵及二级以下士官的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纳入安置对象。户籍户口(包括户籍现状、户口性质、分户情况等)、家庭成员、出生日期等信息有出入的,以公安机关的档案记载为准。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合法权证的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中一种。
(二)视为具有相关权证的房屋。
1.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建成的房屋,无有效合法权证但有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申请书、申请表及其他能表达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2.征收土地通告发布之日现状为“一户一宅”,且房屋所有权人为祖籍户村民的房屋;
3.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的祖籍户村民,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动工的,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
4.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已建成入住且按《吉首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分类处置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4〕29号)处理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