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09:37作者:王新老师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补偿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市场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原拆迁许可项目未完成的,根据原拆迁人申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情形的,旗县区政府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赤政发〔2011〕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可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