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8:52作者:王新老师
(三)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力度。2015年年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
(四)严格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公安、交通和环保等部门不再予以审验。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的黄标车一律不再予以审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六)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汇总通报等工作,督导各县(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定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