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43作者:王新老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2号)精神,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贡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地块及项目按照本政策推进实施。《规划》未锁定的其他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的地块及项目,须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的规定。荣县、富顺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荣县、富顺县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方式供地。其中,符合城市规划且按改造方案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住宅兼容商业用地,且其兼容商业不小于50%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整片改造项目用地中涉及特殊地段、重要节点的,招标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片改造实施业主。在实施业主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房屋已全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当拆迁量达到片区拆迁总建筑面积的50%时,实施业主可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申请按新的规划条件作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收取:
1.改造前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企业在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