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43作者:才子老师
(三)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给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给主干管网改造由相关单位自费完成,红线内的能源供给设施由建设业主出资,能源供给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能源供给单位,由能源供给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涉及的闭路电视、通讯等设施由闭路电视、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修使用。
四、财政税收收费扶持政策
(一)安置房建设及“微更新”加固修缮改建房屋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含按规定配建的公共设施和商业营业房)及“微更新”加固修缮改建房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政府性基金。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免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建设及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回购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三)改造前棚户区居民的水、电、气、通讯和闭路电视等公用设施户头随户主继续保留,该住户产权调换时,统建费(安装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一半收取;免收自来水消防水表统建费(安装费)。
(四)除中央和省上的专项补助资金外,一是在核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通过土地整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土地成交价款在扣除土地成本及“六金一费”的中省计提部分后,可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商品房开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除上缴省上部分外,可用于棚户区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等。三是由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产生的税收(建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市分成部分可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四是市财政在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