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10作者:王新老师
(6)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调查情况;
(7)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8)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概算报告;
(9)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不低于资金总额预算,并专户存储);
属于土地征收的:
(1)集体用地征收申请书及用地范围图(需标注集体用地范围,申请单位压线盖章);
(2)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五)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受委托事项开展国有和集体用地的征收、征用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受区征收中心委托对拟征收的范围内附属物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的意见;
2.协助征收申请单位拟定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协助征收申请单位组织用地申报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由国土部门报区政府;
4.协助区征收中心做好意见征求、举行听证会等工作;
5.负责实施动迁,并受区征收中心的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合同,审核后报备区征收中心,同时负责办理原有证件注销及实施补偿等事宜;
6.负责发放临时安置费及协助区征收中心做好房屋抽签、选房等安置工作;
7.区征收中心或征收申请单位交给的其他征收、征用工作(以委托协议为准)。
(六)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市政、绿化、交警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相关管线的迁改工作。
第五条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4%提取,其中的1%给区征收中心、3%给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中心在其征收工作经费中提取10%,作为对征收实施单位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补充;并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中提取20%,如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区征收中心则取消拨付征收实施单位这部分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区政务监察和审计部门会同区征收中心,将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纳入区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