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7作者:才子老师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八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与附件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第四条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三)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
(四)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五)本补偿办法及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五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公司入库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者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从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详见附件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六条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