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7作者:三水老师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八条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只能以种植最多的一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不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
第九条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予以补偿。
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补偿需用到冠幅作为补偿依据的,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的果树进行冠幅测量,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围垦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