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9作者:王新老师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住宅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但也存在着部分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农房私搭乱建、违规占用土地、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既造成村民住宅功能性和舒适性差,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又造成村庄建设秩序混乱,安全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成效。村民住宅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高住宅质量,完善居住功能,保障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财产权、节省村民建房支出、满足村民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强化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建房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村民主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农民自建为主,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