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9作者:王新老师
注重教育培训。县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城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农村住宅建设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农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化配套改革。
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要稳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建立农民住宅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村民住宅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