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3作者:李一老师
13.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补偿对象和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补偿标准按合同约定。
14.森林火灾保险
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森林火灾保险方案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38号)等。
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
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85%,林业经营者承担15%。
(十五)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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