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4:57作者:李天扬老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这一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这个一贯方针没有变。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和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都有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明确规定。
“但是,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说。
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贪污、受贿等问题毫无疑问是纪律审查的重点,但违反纪律恰恰是走向腐败等违法犯罪的开始,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湿鞋”演变成“落马”。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以上率下,推动各级纪委回归“原教旨”,全面履行党章所赋予的职责,将工作重心从以查办案件为主向监督执纪问责转变。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还是内涵的深化,既体现了职能的转变,也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的良苦用心。
“四种形态”,每一种都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纪律审查工作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就必须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管用的方式方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指出,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四种形态”的重点是在抓早抓小、层层设防上做文章,常态化的“动辄则咎”实际是体现纪委阻遏党员沦为“阶下囚”的“菩萨心肠”,“这就像我们很多人平时会得重感冒或发烧,这个时候要及时出手治疗,而不是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奔向重症和绝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