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6:45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必须理清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应有关系。如同其他法律一样,国家安全法也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制定的。从根本上讲,制定国家安全法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具体来说,必须在国家安全法律关系中,保护公民的实际权益,成为公民的保护神。为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同时,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正是基于公民权利的考量,国家安全法甚至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这是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要求,也是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
第四,必须明确维护国家安全是全民的应有义务。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等。与此同时,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五,必须树立法治化的国家安全观念。法治化发展是世界的历史潮流,更是中国社会的现实目标。就世界范围来看,整个20世纪都可以说是走向法治的世纪;在21世纪,法治化依然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事业得到重新规划、顶层设计,从而进入了法治发展的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健康发展、和谐美好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当然是必须的,但是必须坚持法治化的国家安全观。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法定职权,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确保准确到位。要使国家安全因我们的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而得到更加全面和更加有效的维护,使人民权利因此而得到充分而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