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2:05作者:才子老师
8.创新巡视工作方式。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既要求巡视工作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确保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条例》专设“工作方式和权限”一章,在工作方式上,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一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3种方式;二是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走访调研、商请协助等3种方式作出重大修改,将巡视信访受理对象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至“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将“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改为“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将“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改为“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三是增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作为授权性兜底条款,为实践创新留出空间。在工作权限上,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要求巡视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9.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严肃性和生命力。中央对巡视成果运用高度重视,强调善用巡视成果,加强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推动巡视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成果运用各环节的要求。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改进巡视反馈,规定“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加强分类处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强化巡视整改,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巡视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规定了巡视办会同巡视组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