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6:25作者:王华老师
三、推进司法改革,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扎实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意味着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减低门槛”或“打通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化解。推行立案登记制实行渐进式的改革。立案登记制度不能一步到位,要给法院一个适当的适应期,在目前的法院可以承受的条件下,适当放宽案件受理范围,对一些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选择性的受理,借以积累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一步步的放开,直到实行完全的案件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未必是来案必立。对于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立案工作人员要为其提供文书范本,要求其更改补正后提交。对于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机制对接问题,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小额诉讼、委托调解、诉前调解等制度的优势,并逐步探索和完善。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应对新型案件,可以适时增设必要的业务庭室,理顺人民法庭和法院内部各庭室的关系。
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我国的法官群体正处于新陈代谢的关键时期,近些年陆续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尤其是广大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也是未来挑起司法大梁的“生力军”。其次,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许多一线办案法官受制于职级、职数,只能长期以助理审判员身份办案。第三,相当一部分法官不是不能办案,也并非不愿办案,但因为业务、写作能力突出,而被安排从事司法调研、审判管理等工作,成为“不办案的法官”。第四,受历史因素影响,无论在审判部门,还是行政部门,各级法院的确有一部分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都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长期占用着法官员额。一系列原因要求我们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建立员额制后,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的具体员额应根据该地区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设定。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法官入额前须承诺遵守司法职业操守,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入额后定期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退出员额。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保障制度,明确薪酬待遇。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要让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尽其才。